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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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 108年12月06日)
第 23 條
審查費應於申請時收取,檢查費於執行檢查後收取,證照費於核發時收取。
各項費用經收取後,除有誤繳、溢繳、法令變更或正當理由外,一律不得退費或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