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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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 108年12月06日)
第 4 條
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興建、運轉、除役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興建、運轉、除役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項設施換發運轉執照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五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