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 108年12月06日)
第 6 條
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設施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興建、運轉、除役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興建、運轉、除役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容器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二百萬元;製造檢查費,每次新臺幣十萬元。

第一項設施換發運轉執照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五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