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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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 92年06月25日)
第 13 條
經營者應建立措施以確保特殊製程,包括塗裝、銲接、熱處理及非破壞性檢驗等,均應符合適用之法規、標準、規格、準則及其他特殊要求,並由合格之人員依據核定之程序書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