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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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 92年06月25日)
第 19 條
經營者應使用標識、文件紀錄、隔離儲放、處置方式及通知有關單位等作業程序,以管制不符合規範之材料、零件或組件。
不符合規範之項目,應依據工作程序書之規定審核,並做成接受、拒收、修復或重做之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