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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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 92年06月25日)
第 21 條
影響品質作業之品質保證紀錄,應包括運轉紀錄與相關作業之審核、檢查、測試、稽核、監控、材料分析結果及工作人員資格檢定、程序書、設備資料等紀錄。紀錄應妥為保存,並易於區別及調閱。
前項檢查及測試之紀錄應記載檢查者或記錄人員之姓名、觀察方式、結果、合格標準及對發現缺失所為之處置。
經營者應建立措施規定紀錄保存期限、地點及負責人員之職責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