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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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 92年06月25日)
第 4 條
經營者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時,應於其初期安全分析報告中,敘明設施之結構、系統及組件於設計、製造、施工及測試過程中所採用之品質保證方案。
經營者申請初次燃料裝填時,應於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中,敘明該設施安全營運之品質保證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