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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 92年06月25日)
第 8 條
經營者應建立措施以確保相關法規規定、設計基準及為確保品質之其他規定,均納入或引用於材料、設備及服務之採購文件。

經營者應於採購文件中要求合約商或分包商提出或承諾適用符合本準則相關條款之品質保證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