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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 107年11月08日)
第 6 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檢查費為每年每機組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前項收費,自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核發之日起,迄運轉執照屆期日止,按日曆年逐年收取;未滿一年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