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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8年11月21日)
第 11 條
依第九條規定提出之除役規劃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除役執行單位之組織。
二、待除役設施之描述。
三、待除役設施之輻射狀況評估。
四、放射性廢棄物之種類及數量。
五、除役各階段人力及技術規劃。
六、各階段工作說明及時程。
七、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措施。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