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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8年11月21日)
第 15 條
申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設施運轉人員合格證明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
一、學歷證件影本。
二、訓練合格證明。
三、現場實習證明。

前項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間三年,期滿三十日前,應填具換發申請書及再訓練合格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