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8年11月21日)
第 32 條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封閉,其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擬訂之封閉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執行單位之組織。
二、地表設施拆除與除污作業程序。
三、開挖地區之回填作業。
四、場址封閉後之穩定化作業。
五、長期安全性評估。
六、封閉後事故分析與應變作業。
七、品質保證方案。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