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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8年11月21日)
第 33 條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封閉,其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擬訂之監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執行單位之組織。
二、場址保安作業。
三、環境輻射監測作業。
四、品質保證方案。
五、紀錄及檔案管理。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