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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8年11月21日)
第 9 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運轉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其併提出除役規劃報告:
一、最新版之安全分析報告。
二、換照安全評估報告
三、國內、外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貯存許可或代處理契約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