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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 107年11月16日)
第 17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後之廠址,其輻射劑量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限制性使用者,其對一般人造成之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二、非限制性使用者,其對一般人造成之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二五毫西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