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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 107年11月16日)
第 4 條
同一廠址內有數部核子反應器設施者,其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範圍,須能涵蓋廠內各核子反應器設施分別計算出之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全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