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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 108年07月25日)
第 6 條
申請人依規定提出申請之核子保防物料,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予檢附相關料帳報告:
一、累計持有量未滿百分之一有效公斤之鈾或含鈾二三五之物料(以鈾之有效公斤量計)。
二、累計持有量未滿百分之一有效公斤之釷或含鈾二三三之物料(以釷之有效公斤量計)。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