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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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作業安全要求
( 101年07月09日)
第 14 條
低放處置設施完成封閉後,應對處置管制地區之穩定性,進行至少五年之觀察及監測,並依主管機關核准之監管計畫進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