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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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作業安全要求
( 101年07月09日)
第 15 條
低放處置設施之重要結構體、系統與組件之設計、製造、安裝、測試及維護等紀錄,應永久保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