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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5月13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放射性廢棄物熱處理:指以焚化或熔融等高溫方法處理放射性廢棄物。
二、盛裝容器:指用於貯存或處置放射性廢棄物之容器。
三、檢整:指裝有放射性廢棄物之盛裝容器鏽蝕或放射性廢棄物體劣化,實施除鏽補漆、重新包裝或重新固化包裝之作業。
四、安定化處理:使放射性廢棄物達到物理狀態及化學性質均穩定之處理。

第 2-1 條
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理及貯存作業,應符合輻射安全防護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