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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 四 章 異常事件 ( 97年01月10日)
第 19 條
核能機組因異常事件停止運轉後,主管機關經評估機組再起動無安全顧慮者,得同意由經營者自行管制機組再起動。

經營者依前項規定自行管制者,應於機組再起動前,備妥前條規定之綜合檢討報告,以供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