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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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 二 章 換裝核子燃料
( 97年01月10日)
第 4 條
核能機組因核子燃料破損或因反應度測試結果須局部換裝核子燃料時,經營者檢送核子燃料換裝安全分析報告之時程,得不受前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