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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7年01月10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換裝核子燃料:指於核子反應器爐心中進行燃料更換、佈局等作業。
二、大修:指核能機組依預定計畫停止運轉,以換裝核子燃料並執行結構、系統及組件之檢查、維修、測試與改善等作業。
三、起動:指依程序操作控制設備,使核子反應器由未達臨界狀態趨向臨界狀態至機組併聯,及其後之功率提升過程。
四、臨界:指含可分裂核子燃料之體系,當其燃料分裂所釋出之中子數目正好等於被吸收及逸出該體系的數目時之狀態。
五、可靠度一級設備:指不屬於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其故障將引起即刻跳機,或故障之修復需停機十天以上,或其功能之喪失將造成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運轉嚴重困難者。
六、品質不符案件:指核能機組結構、系統及組件之特性、文件或作業程序之缺陷,使其品質變為不能接受或不能確定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