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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29日)
第 12 條
檢證機構於認可證書有效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要求檢證機構限期改善:
一、拒絕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或監督。
二、檢證機構在執行檢證作業中,發生重大品質缺失或檢證業務缺失,而造成核安事故或設備損壞。
三、未依規定提報核能同級品零組件異常提報表。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