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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29日)
第 6-1 條
經營者接獲合格廠商有關核能同級品零組件品質缺陷或不符合狀況資訊,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並於三十日內提報是否有安全危害之書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