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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 103年09月19日)
第 15 條
申請放射性廢棄物之轉讓許可,應填具載明下列事項之申請書,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予受讓人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之設施證明文件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放射性廢棄物之種類、性質、數量、轉讓用途、核種活度及其包裝。
二、轉讓契約之有效期限及預定轉讓期日。
三、轉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