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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 103年09月19日)
第 16 條
申請低放射性廢棄物之廢棄許可,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低放射性廢棄物之種類、性質、數量、核種活度及其包裝。
二、廢棄方式及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