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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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 110年06月28日)
第 13 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選定運轉人員接受再鑑定測驗,並於測驗日一個月前將受測名單通知經營者:
一、運轉操作績效不佳。
二、運轉人員再訓練成效及品質不佳。
三、運轉人員於執照有效期間內有操作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