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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 110年06月28日)
第 14 條
前條之再鑑定測驗分為筆試及運轉操作測驗。筆試以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再訓練內容為範圍,運轉操作測驗以實施模擬器操作為之,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口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