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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 110年06月28日)
第 17 條
報考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者,應符合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應試資格(如附件五)之規定。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報考:
一、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執照未滿一年者。
二、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吊扣執照期限未屆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