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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6月28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指由經營者報請主管機關測驗及格並見習及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執照之人員。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分為運轉員及高級運轉員兩類;其操作範圍及權限如下:
一、運轉員:接受高級運轉員指揮、調度操作核子反應器控制裝置。
二、高級運轉員:指揮、調度運轉員操作核子反應器控制裝置。

前項所稱控制裝置,指能直接或間接影響核子反應器之功率或反應度之裝置。

直接影響核子反應器功率或反應度之裝置,應由運轉人員操作;間接影響核子反應器功率或反應度之裝置,應於運轉人員許可下操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