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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 110年06月28日)
第 26 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六年,期滿三十日前經營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一、最近一年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及健康檢查報告。
二、運轉再訓練紀錄。
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起動、停機之操作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