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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運轉人員之管理 ( 110年06月28日)
第 29 條
運轉人員罹患疾病或身心狀況異常,經醫師判定不適宜擔任運轉操作工作時,其停止運轉操作工作、書面陳報及執照換發等作業,準用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