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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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6月28日)
第 3-1 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分下列二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測驗為基本原理筆試。
二、第二階段測驗為個廠特性筆試及運轉操作測驗。
第一階段測驗成績須達八十分以上,始得報考第二階段測驗。
第一項測驗,主管機關得自行或指定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