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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6月28日)
第 3 條
核子反應器起動、功率變換或燃料填換時,應有高級運轉員在主控制室監督。動力用核子反應器填換或傳送燃料時,應另有高級運轉員負責現場監督相關作業之執行。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勤之最低人數,應符合附件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