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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運轉人員之管理 ( 110年06月28日)
第 30 條
運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吊扣其執照三個月至十八個月:
一、違反操作規定,致有影響人員安全、環境生態、運轉安全或設備受損之虞。
二、執勤時擅離職守。
三、執勤時食用含酒精成分之飲料。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操作核子反應器。
五、不依規定接受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