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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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0年06月28日)
第 34 條
本辦法規定之各類書表及執照,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34-1 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報考運轉人員測驗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其應試資格、測驗科目、及格標準及補考免試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第 3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