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 97年01月24日)
第 13 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之輻射防護設計,應確保其對設施外一般人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二五毫西弗,並應符合合理抑低原則。

核子反應器設施內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其輻射防護設計,應符合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