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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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 97年01月24日)
第 8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將申請案公告展示期滿後,應於六十日內將個人、機關或團體所提書面意見彙整,舉行聽證,並於三十日內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