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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 97年01月24日)
第 9 條
主管機關收受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應於下列期限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
一、核子原料貯存設施:六個月。
二、核子燃料貯存設施:十個月
三、核子原料生產設施:一年。
四、核子燃料生產設施: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