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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 93年04月14日)
第 2 條
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有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者。
二、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億元,並能證明其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足以勝任設施之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