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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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
( 93年05月05日)
第 3 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營者應於二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一、工安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需送至設施外就醫。
二、保安相關之入侵或破壞事件。
三、天然災害造成安全相關結構、系統或組件受損。
除前項第一款外,經營者並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報告,載明事件發生日期、情形、改善及防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