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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 ( 93年05月05日)
第 6 條
經營者依前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後,並應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書面資料。

事件發生後,於後續處理過程中有惡化之情事時,經營者應再依前條及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