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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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
( 93年05月05日)
第 8 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於初次裝填核子燃料後至設施正式運轉前,其異常事件報告及通報準用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