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第 三 章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 ( 93年05月05日)
第 9 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期間,有附件四所定情事之一者,經營者應於二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其通報方式及內容準用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