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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3年05月05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安全危害:指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之安全功能劣化,而顯著降低對民眾健康及安全之保障。
二、運轉技術規範:指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運轉應遵守之技術規範,其內容包括:
(一)安全限值及安全系統設定值。
(二)運轉限制條件。
(三)偵測試驗要求。
(四)設計特性。
(五)行政管理。
三、特殊安全設施:指附件一所定用以防止、限制或減少事故時放射性物質外釋之設備及系統。
四、強制停止運轉、解聯:指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發生設備故障或其他不正常情況,必須立即停止運轉、解聯,以進行檢修或改正,無法延至星期六零時以後執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