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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 103年01月13日)
第 13 條
監查機構聘請之監查督導員及監查員異動時,應於異動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報主管機關備查。

監查機構在執行業務期間,應於每年一、四、七、十月之十日前檢送上一季工作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