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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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12年12月29日)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之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