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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 105年01月28日)
第 12 條
熱功率在一萬千瓦以下之研究用核子反應器,其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事項,除依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規定辦理外,準用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