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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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 105年01月28日)
第 6 條
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經營者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辦理通報。
通報前項核子事故發生時,應註明依國際核能事件分級初判事故級別及廠界環境輻射監測值。